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公布大氣環境執法領域典型案

(資料圖)
一、南通某發電有限公司廢氣超標排放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20日,南通市崇川生態環境局通過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系統日常巡檢發現,南通某發電有限公司凌晨5時#1、#2機組排放廢氣中的氮氧化物在線自動監控濃度數值超過行業排放標準。隨即開展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SCR脫硝處理設備中尿素水解反應器發生故障,噴氨管道堵塞。該公司排污許可證氮氧化物許可排放小時濃度限值為100mg/m3,4月20日自動監控數據顯示,#1機組排放氮氧化物自5時起共計超標12小時,超標時段的氮氧化物小時折算濃度數值在110mg/m3-170mg/m3之間波動。#2機組排放氮氧化物自5時起共計超標14小時,超標時段的氮氧化物小時折算濃度數值在130mg/m3-250mg/m3之間波動。當日單臺機組最大小時煙氣流量為85.6萬m3,超標時段氮氧化物排放量合計約3.7噸。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南通市崇川生態環境局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6萬元。該公司事后積極開展生態損害賠償,于2022年5月簽訂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并繳納懲罰性生態損害賠償金2.4933萬元。
?啟示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火電企業廢氣超標排放案例,是自動監控數據直接應用于執法的積極探索,是非現場執法的典型案例。案發當天處于區域大氣二階段管控和臭氧應急管控期,電廠應加強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和日常維護,超標排放加重了環境污染,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從嚴從快查處,真正做到了“無事不擾,有案必查”,啟動生態損害賠償,倒逼企業履行生態環境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對相關企業也起到了深刻的警示作用。
二、徐州市江蘇某發電有限公司起爐期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28日,徐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自動監控系統在線數據超標問題線索,對江蘇某發電有限公司進行核查。調查發現,該公司在燃煤發電過程中,采用石灰石-石膏濕法進行煙氣脫硫,脫硫塔配套安裝5臺漿液循環泵,脫硫系統設置有二氧化硫濃度超保護值報警系統。該公司2#鍋爐于2022年4月25日20時38分啟動,鍋爐啟動前同步開啟了脫硫系統第一臺漿液循環泵,約21:00后,脫硫系統二氧化硫濃度超保護值,報警系統開始報警,但當班人員在值班期間未按運行規程及時開啟另一臺漿液循環泵,并兩次關閉報警信號,導致該公司2#鍋爐4月25日21時至4月26日00時二氧化硫在線監控四個小時數據超標。直至4月26日01時30分,接班人員啟動了第二臺漿液循環泵,二氧化硫小時排放濃度數據達標。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參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徐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10萬元罰款,責令改正,并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啟示意義
該案是應用非現場監管方式實施查處的典型案件,通過非現場執法方式精準獲取違法線索,提高了執法效能,實現了精準執法、智慧執法。執法部門對電廠啟動過程中在線數據出現超標原因進行深挖,鎖定企業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違法情形,通過嚴厲打擊,倒逼排污大戶落實環境主體責任,實現大氣環境質量持續好轉。
三、江蘇恒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廢氣治理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1日,泰州市姜堰生態環境局夜間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復合地板項目有4臺壓機正在生產,但配套的廢氣處理裝置未運行。4月12日再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4臺壓機正在生產,配套的二級活性炭廢氣吸附處理裝置風機未運行,壓機產生的廢氣未經收集在車間無組織排放。該公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顯示,PVC地板原料受熱會產生有機廢氣。檢查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述,4月11日是職工剛到班,正在用蒸汽進行預加熱,無廢氣產生,所以風機沒有運行。4月12日是生產已結束,正在用循環冷卻水進行降溫,無廢氣產生,所以未開啟污染防治設施。執法人員通過調取該公司4月11日及4月12日的用電監控,對比現場檢查時間段前后的用電量,發現4月11日該公司全天均有生產用電記錄,并非夜間執法時剛開始上班。兩天均僅在執法人員現場要求開啟污染防治設施時,該公司用電量增加,其余時間段無變化。從而印證了該公司廢氣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的違法事實。執法人員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示了用電監控,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并積極請求進行生態損害賠償。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意義
執法檢查期間,既要充分聽取企業陳述申辯,更要驗證相關事實,用電監控對于企業的污染防治是否運行具有很好的監管作用,這種非現場監管手段,可以高效統籌執法資源,實現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實施夜間執法,能有效消弭執法盲區,讓違法行為無處遁形,進一步提高執法效能。
四、宿遷市綠立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按日計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12日,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對宿遷市綠立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專項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廠區東南角露天堆放大量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爐灰物料,未覆蓋面積約300平方米,無相關防塵措施。1月24日,執法人員向該公司送達《宿遷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月4日,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開展核查,發現堆場東南角的鍋爐爐灰仍未覆蓋到位,未覆蓋面積約200平方米。堆場西北角的破碎樹根、樹枝、樹皮等物料未覆蓋到位,未覆蓋面積約500平方米。堆場道路未硬化,路面積塵嚴重。堆場北側的第一和第二物料大棚之間有面積約20平方米的破碎樹皮物料露天堆放未覆蓋。
?查處情況
該公司(1月12日)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1.99萬元罰款。針對該公司(2月4日)違法行為,違反了《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對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處21.89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揚塵雖小,但疏于管理,終將“積沙成塔”造成污染。企業作為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踐行者和責任主體,不能“放任”揚塵,更不能“任其飛揚”,生產活動中應進一步強化落實主體責任,切實承擔應有的環境保護責任。
五、南京金莊石油銷售有限公司京新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案
?案情簡介
南京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在線監測系統巡查,發現該加油站部分加油槍氣液比的超標頻率較高,但尚未達到國標中在線監測技術要求的預警限值。2022年3月8日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站加油槍采用“一泵四槍”的油氣回收技術,油氣回收在線監測系統運行正常且沒有預警提示。現場對加油槍篩查,并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對該加油站24把在用汽油槍中的12把汽油槍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其中8號、9號、16號、17號、18號、19號、20號、28號和30號的氣液比分別為1.23、0.77、0.70、0.94、0.90、0.83、0.78、0.86和0.85,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20)規定的限值1.0-1.2的要求。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2.44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油氣回收真空泵是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的主要裝置,將加油時產生的油氣進行密閉收集。多把加油槍共用一臺真空泵進行油氣回收,雖然在單槍加油的情況下氣液比能夠達標,但在多槍同時加油的情況下,真空泵無法提供足夠的抽氣量,致使氣液比偏低,油氣得不到有效回收,因此加油站不應使用“一泵多槍”的油氣回收技術。各加油站應認真學習《大氣污染防治法》《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法律法規,協同抓好生產經營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關系,建立油氣回收長效管理機制,提升環境管理水平。

(資料圖)
六、儀征市四方輕紡機械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在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5日,揚州市儀征生態環境局對儀征市四方輕紡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正在生產,一臺正在使用的自制加熱爐燃用的燃料為高污染燃料焦炭,根據儀征市人民政府規定,儀征市全市行政區域為禁燃區。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2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燃用高污染燃料案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保護環境理念的提升逐年在下降,但是尚未杜絕。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禁燃區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通過采用清潔能源替代,加快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有效降低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履行生態環境主體責任。
七、常州市雙志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4日,常州市生態環境局利用紅外熱成像儀對常州市雙志石油化工儲運有限公司罐區進行現場非接觸檢查,發現編號為T205罐頂部明顯有氣體逸出外環境。經查,該單位T205罐頂的泡沫發生器內部爆破致玻璃密封面開裂,導致T205罐內異丁醇物料從玻璃密封面開裂處泄露逸出。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常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4.4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VOCs廢氣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體物,是制約大氣環境治理的重要因素。企業應嚴格落實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根據自身生產設施和行業特點,針對性地制定管理、巡查制度。罐區廢氣具有隱蔽性強、排放量大、難發現的特點,執法人員依托科技手段準確鎖定泄漏罐體,查清違法源頭,為企業的整改指明了方向。
八、南京中菱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7日,南京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南京中菱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一臺在檢車輛正停在底盤測功機上準備上線檢測,駕駛室OBD檢測儀連在不明轉接器上。經查,該駕駛室OBD檢測儀連接的轉接器設備為OBD檢驗作弊器。當車輛OBD檢驗出現故障燈報警情況時,插入該轉接器設備就可以通過車輛OBD檢驗環節。該OBD作弊器設備是該公司負責人通過網上購買,用于車輛尾氣排放檢測作弊使用,使無法通過OBD檢測的車輛在接通作弊器后,可以通過檢測。另查,該公司通過該作弊設備對10臺無法通過OBD檢測的車輛出具了尾氣檢測合格的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處24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將有關線索移交公安部門進一步處理。
?啟示意義
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作為機動車全防全控環境監管的重要環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就要求各相關車輛檢測單位不僅要投入使用正規的檢驗設備設施,而且要規范檢驗操作流程,從而確保檢驗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公正性。個別檢測機構通過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來吸引客戶,終究是飲鴆止渴,遲早會被市場淘汰。生態環境部門必須持續保持執法高壓態勢,對監測機構使用“作弊神器”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嚴懲不貸。
九、徐州海虹噴涂有限公司未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徐州市睢寧生態環境局對徐州海虹噴涂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已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中第六項第一條《自行監測》要求每半年一次對1#、2#、3#排氣筒進行一次手工監測,監測污染物分別為苯、甲苯、二甲苯、顆粒物等。每月一次對4#排氣筒進行一次手工監測,監測污染物分別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等;每年一次對廠界內揮發性有機物進行一次手工監測。每季一次對廠界內顆粒物進行一次手工監測。但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的頻次,對上述污染因子按照頻次進行自行監測,也未按照要求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徐州市睢寧生態環境局對其處5.96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自行監測是企業精細化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自行監測能夠使企業清楚的了解排污情況,促使其進一步落實持證排污、持證管理的要求。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按排污可許證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違法排污將被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十、連云港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1年底,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對連云港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生產中使用大量有機溶劑,且生產線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數>2000個。該公司2020年對其中的泵、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泄壓設備密封點未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規定的頻次進行泄漏檢測,構成了“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連云港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2.9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是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企業管控和減排揮發性有機廢氣的重要手段,對改善區域環境質量、減少異味信訪投訴具有重要意義。通過LDAR對裝置設備與管閥件泄漏、各類貯罐的呼吸、裝置尾氣、油品裝運揮發、廢水處理系統逸散等無組織排放開展檢查,可以從源頭減少VOCs的泄漏排放。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鄭偉 通訊員/蘇小環 編輯/蔣婕)

官方微信





魯公安網備